%0 Journal Article %T 破产重整程序下担保债权的处理规则 %A 高升东 %A 李丹丹 %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D 2012 %X 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追求,使其可能难以接受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结果。为了保障重整目标的实现,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明确限制其担保权行使的具体范围,同时设定相应的补救条款,使其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损失。如果债务人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则重整中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清偿的地位,以保障破产重整顺利进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K 破产重整 %K 担保债权 %K 共益债务 %U http://journals.hut.edu.cn/sk/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20512&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