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网络司法拍卖的关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A 高颖佳 %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D 2015 %X 由于传统司法拍卖带来了各种问题,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上海的网拍平台仍以拍卖公司为主体,属于“改良派”;重庆引入产权交易机构,与法院实为公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改革派”;而浙江、江苏的淘宝网模式完全以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是当之无愧的“革命派”。在现有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解构各种模式中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充实相关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意义。 %K 网络司法拍卖 %K 关系主体 %K 责任承担 %U http://journals.hut.edu.cn/sk/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50313&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