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表演者权——以著作权法第38条的修改为视角 %A 黄宝安 %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D 2015 %X 表演是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或艺术表达的重要途径,表演者因表演行为而享有表演者权。但从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来看,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为适应科学技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须加强和完善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这不仅能调动表演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促进文学艺术创作和娱乐产业的进一步繁荣。 %K 表演者 %K 表演形象 %K 表演者权 %K 著作权法 %U http://journals.hut.edu.cn/sk/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50326&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