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市民社会、(市)民法及其构建论略 %A 章礼强 %A 汪文珍 %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 56-60 %D 2007 %X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认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划定政治国家和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须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U http://ahdxzsb.paperopen.com/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070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