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模式的立法选择 %A 郭继 %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 136-143 %D 2010 %X 我国现行法律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规定为“合同生效设立”。对此,学者之间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主张“合同生效设立”,部分学者主张“登记设立”。由于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封闭性,也由于乡土农村“熟人社会”的特质,与“登记设立”的设立模式相比较,“合同生效设立”的设立模式更具有公示效果,其实施成本也更低。因此,我国未来农地立法应沿袭现行法律的规定。 %K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K 合同生效设立 %K 登记设立 %U http://ahdxzsb.paperopen.com/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0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