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我国应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 %A 朱庆 %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 48-52 %D 2008 %X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扩张了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为职工持股的操作与反对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但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对股份回购适用范围的规定仍过于保守,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应进一步放宽。在增加规定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情形时,为防止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应同时配套规定财源、数量、处分等方面限制的制度。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仍有必要保留原有的特定目的下回购情形的立法。 %U http://ahdxzsb.paperopen.com/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08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