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对我国“犯罪既遂标准说”的反思 ――“犯罪对象侵害说”之倡导 %A 陆诗忠 %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 120-130 %D 2012 %X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K “构成要件齐备说” %K “犯罪结果发生说” %K “犯罪对象侵害说” %U http://ahdxzsb.paperopen.com/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