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A 马怀德 %A 喻文光 %J 法学研究 %D 2000 %X 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十分必要,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 %K 公有公共设施 %K 国家赔偿 %K 民事赔偿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00202&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