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 %A 杨立新 %A 张莉 %J 法学研究 %D 2005 %X 连体人属于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的范畴。凡是具有独立人脑、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确定为一定的社会角色的连体人个体,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以监护制度予以补正。他们的出生权、分离权在行使过程中会发生权利冲突,需要法律进行协调。 %K 连体人 %K 法律人格 %K 独立地位 %K 出生权 %K 分离权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50503&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