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刑事再审理由探析 %A 韩阳 %J 法学研究 %D 2005 %X 再审理由的设计是对再审程序进行控制和协调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应当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应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分别进行规定;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能以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为由而提起,以限制再审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体现再审程序的救济性。 %K 实体真实 %K 程序合理 %K 新证据 %K 救济性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50307&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