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 %A 尹田 %J 法学研究 %D 2006 %X 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形成,是一种逻辑思维方法及立法技术运用的必然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身份权的独立所导致的“人法”的分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导致的“物法”的分裂,以及法律关系一般理论的创制对于法典体系结构的影响,是该法典设置总则的技术原因。理论界对潘德克吞体系“重物轻人”的批评,混淆了罗马法与近代民法中“人法”以及“身份”的不同概念。鉴于民法典总则的体制价值和制度整合功能,中国民法典应当设置总则编。 %K 民法典 %K 总则 %K 立法体系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60601&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