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A 程啸 %J 法学研究 %D 2006 %X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K 机动车 %K 保有人 %K 损害赔偿责任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60410&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