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 %A 刘明祥 %J 法学研究 %D 2011 %X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用此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2)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3)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4)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犯之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 %K 教唆犯 %K 被教唆 %K 犯罪 %K 解释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10111&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