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A 欧阳本祺 %J 法学研究 %D 2011 %X 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以规范论为基础,以评价性概念为基石,价值评价的对象是事实,价值评价的实证标准是罪状,实质标准是开放的,诸如新康德主义的超验理性、罗克辛的刑事政策以及雅各布斯的社会规范等。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存在论为基础,以描述性概念为基石,评价对象与对象评价不分,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同一。存在论体系及其描述性概念严重限制了价值评价的功能,无法协调好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体系内评价与体系外评价、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的关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K 犯罪构成体系 %K 价值评价 %K 存在论 %K 规范论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10110&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