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 %A 薛军 %J 法学研究 %D 2011 %X 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成法律制度内部的冲突。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设立统一规则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民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纳统一的规则模式,承认在无信赖利益保护需求时,被欺诈人与被胁迫人享有撤销权。 %K 第三人欺诈 %K 第三人胁迫 %K 区分模式 %K 统一模式 %K 可撤销法律行为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10105&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