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研究 %A 许德风 %J 法学研究 %D 2012 %X 对于不动产一物二卖,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出卖人失信背义,应保护第一买受人。学说与判例的主流观点则认为,第二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第一买卖合同的存在本身而受影响,若第二买受人先完成登记,即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不动产的一物二卖应区分不同情形,产生出卖人交出其第二次出卖所获利益、第二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以及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效果。在这一背景下,当前学说与判例的主流观点殊值检讨与修正,以重回守信与公平的轨道。 %K 一物二卖|善意取得|登记公信力|第三人侵害债权|实际履行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20306&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