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定金的所有权应随交付而转移 %A 敬言 %J 法学研究 %D 1987 %X 《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载肖龙、赵彬《试论定金和预付款》一文,认为“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其转移的只是占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均无处分权,定金处于一种‘禁治’状态,只有当合同履行完毕,定金才依所有者的意志转移或者收回”。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19870116&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