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由一则案例引出的法律思考 %A 周少华 %J 法学研究 %D 2003 %X 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不能逾越刑法的明文规定去寻求法律的灵活性价值,更不能以“社会需要”为借口侵入立法权的领地。基于对安全价值的偏重,刑法之确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不可避免。在这二者的对立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力量达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平衡状态:司法能动的有限发挥、立法权力的适时跟进与社会对刑法无能的部分耐受。可以说,忍受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是社会为了维护刑法正义所付出的必要代价;而对刑法根基的真正伤害,更可能来自刑罚权的不当使用。在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一案中,就可隐约嗅出类推适用的腐尸气息 %K 扩张解释 %K 类推适用 %K 罪刑法定 %K 刑法的适应性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30205&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