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A 王利明 %J 法学研究 %D 2013 %X 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采取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方法。此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相反,交付后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尤其是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下,登记应当优先于交付。 %K 特殊动产 %K 物权变动 %K 公示 %K 登记 %K 交付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30418&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