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宅基地管理与物权法的适用限度 %A 桂华 %A 贺雪峰 %J 法学研究 %D 2014 %X 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既有讨论,通常是从宪法第10条出发,没有考虑宪法第6条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片面理解为民法所有权而忽视其所有制内涵。物权制度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反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超越新中国历部宪法和其它具体法律的基本宪法原则,运用物权规则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需以公有制为大前提。忽视公有制前提的物权化改革建议,陷入“私法‘宪法中立’”的认识误区,加上对宅基地经济社会属性的误会,所提出的改革方案缺乏法理与现实依据。现有制度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公共资源有效管理和农民权利保护等方面基本有效,下一步改革只需做局部调整而无需全盘重建。 %K 宅基地管理 %K 国家管制权 %K 集体所有权 %K 土地使用权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40402&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