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A 陈海嵩 %J 法学研究 %D 2014 %X “因雾霾状告环保局第一案”暴露出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判断与社会认同的矛盾,需要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之根源——国家环境保护义务问题予以理论回应。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不能简单根据保障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体系进行演绎推理,而应从国家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归纳推理。环境基本国策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规范形态,是对所有国家权力构成约束的“国家目标条款”。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内涵上包括: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立法+行政”是我国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路径。现行宪法第26条和第9条第2款共同表述了环境基本国策,并具有“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任务,应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现状保持、危险防御、风险预防三个方面展开,共同推进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 %K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K 环境基本国策 %K 国家目标条款 %K 环境保护法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40304&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