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裁量基准公众参与模式之选取 %A 周佑勇 %J 法学研究 %D 2014 %X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直接的民意表达方式,可以提供类似议会立法一样的民主形式和内容,因而成为补充裁量基准正当性基础的首选方案。但是,基于裁量基准行政自制属性和行政成本的考量,它仍然不宜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强加给行政机关,而应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以裁量基准的“质量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为基本参考因素,比对相对人与自己的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根据其特殊性及实际情形,在“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公共决策或共同决定”四种程度不同的公众参与模式中选择适用。 %K 裁量基准 %K 公众参与 %K 模式选择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40103&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