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加处”新议 %A 肖常纶 %J 法学研究 %D 1983 %X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19830505&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