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A 金平 %A 聂天贶 %A 吴卫国 %A 赵万一 %J 法学研究 %D 1985 %X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之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民法与经济基础有着特殊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着民法的性质和发展,民法又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古往今来,各剥削阶级国家一般都重视制定自己的民法,以稳定和调整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不能例外。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亲自领导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在我国,放后不久即着手起草民法。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19850104&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