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破产宣告的溯及效力 %A 邹海林 %J 法学研究 %D 1993 %X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19930611&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