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投资性房地产因何未能普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A 柳雅君 %A 侯晓红 %J 财会月刊 %D 2012 %X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却只有少数公司采用这一计量模式。本文从成本收益视角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选择进行了分析,发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初始成本较高,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和现金流出,以及会引起企业盈余和股利的波动。这也是我国企业较少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原因。【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成本收益一、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CAS3)规定:企业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近几年,房价不断上涨,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以提高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进而提高企业的净资产。但是,根据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运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没有被大多数企业所采用。本文通过对2007~2010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查询,收集了年报中披露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从中找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数量,最后计算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具体资料如下表所示: %K 投资性房地产 %K 公允价值计量 %K 成本收益 %U http://www.ckyk.cn/periodical/previous_detail-JNCMNPDRI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