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A 罗绍德 %A 刘国庆 %J 财会月刊 %D 2010 %X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作为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在换入或者换出固定资产过程中,其会计处理必然受到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本文对其作一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涉及增值税处理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企业购进或者自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企业购进的自用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企业购进或自建的厂房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处置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需要按4%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处置不动产则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本文所指固定资产均系涉及增值税处理的固定资产。 %K 增值税 %K 固定资产 %K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U http://www.ckyk.cn/periodical/previous_detail-JOCNCNE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