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A 王茂盛 %J 财会月刊 %D 2008 %X   根据我国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于购买所需的商品物资。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对背书转让的票据承担责任。应收票据可以是带息的,也可以是不带息的,所以我们在讨论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时,应区分带息和不带息两种情况来分别进行。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U http://www.ckyk.cn/periodical/previous_detail-JOINJPGMM.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