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存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认定分歧 %A 李波 %A 石青青 %J 财会月刊 %D 2011 %X (一)本地一家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用外购木材生产家具。该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当地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征管。去年冬天,该企业一批价值200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3400元已抵扣)木材因管理不善引发的火灾而烧毁,清理后取得含税变价收入5000元。  在认定损失和税务处理时,该企业依据国税部门的指导,将此批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3400元全部转出。其认定的损失为23400元(20000+3400)。 %U http://www.ckyk.cn/periodical/previous_detail-JMOOHMLPI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