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中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比较研究 %A 阮方民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33-6000/C %D 2005 %X ?中德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及类罪名上有差异.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德国刑法要比中国刑法细致得多,特别是确立了"危害和平罪"与"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两个罪名,值得中国刑法借鉴;而中国刑法中确立的"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是否能够由非暴力方式构成上与德国刑法的规定有着差异.当中国刑法将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及国旗、国徽的行为予以普通刑事化评价时,在德国刑法中却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法律评价上显得更为合适.两国刑法均将言论与文字的形式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之一,表明对言论治罪并非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所独有.在"叛乱罪"与"叛国罪"的构成设计上,两国刑法规定也是各有所长. %K 危害国家安全罪 %K 犯罪 %K 比较研究 %U 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CN/abstract/abstract90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