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 %A 腾延娟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 81-90 %@ 33-6000/C %D 2015 %X ?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新常态”的提出,必将迎来环境立法新的活跃期。提高环境立法质量是实现环境法治的前提,因此,环境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实现环境科学立法首先要克服已有环境立法的弊端,完成环境立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导的转变。其次,环境立法要避免盲目移植国外立法即“移植立法”。最后,不能忽视立法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要减少“突击立法”。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意味着环境立法不再是以前被动的、填填补补的立法,而是一种主动的、有目的的、系统的、引导性的、具有适度超前性的立法。要克服已有立法的弊端,建立和强化环境科学立法,不仅要树立环境立法的时空观,注意环境立法的内部性协调和外部性协调,强化环境立法的协调观,还要重视环境立法技术。 %K 环境立法 %K 环境法治 %K 立法模式 %K 立法技术 %K 风险 %K 依法治国 %U 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CN/abstract/abstract111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