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邮电业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法理探讨 %A 宋永新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 20-24 %@ 33-6000/C %D 1999 %X ?人们往往把邮电业的服务与一般企业的服务相提并论,并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自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依据。但邮电业是一种公用企业,它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般企业性质不同,它受到国家法律与政策的特别保护,它的责任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它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例外,这是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 %U 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CN/abstract/abstract99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