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A 李永明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33-6000/C %D 2002 %X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K 表演者权利 %K 法律地位 %K 法律关系 %K 权利归属 %U 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CN/abstract/abstract94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