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区域财政协同治理如何于法有据:以京津冀为例 %A 于文豪 %J 法学家 %P 32-44 %D 2015 %X 区域财政协同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区域财政协同治理既是地方政府自我改革、优化职权的举措,也是合理界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制度载体,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改变我国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状况。开展区域财政协同治理须以法治方式为之。区域财政协同治理须围绕政府的财政行为展开,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协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协同、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协调以及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力配置等方面。这些财政行为需要在地方税权与地方税体系、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地方预算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制框架。这一框架的建立不但有助于京津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也能在全国范围内为央地治理、区域治理、财政治理提供范例。 %K 区域治理 %K 财政治理 %K 协同治理 %K 京津冀协同发展 %K 法制框架 %U http://www.faxuejia.org.cn/CN/abstract/abstract24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