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条件” %A 张曙光 %J 法学家 %P 46-60 %D 2015 %X 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实务对持有型犯罪的认定,在持有事实之外,还附加设置了诸如“不能说明来源的”、“没有证据证明持有物品构成其他犯罪的”等责任追究条件。将这种“附加条件”理解为一种“正常的工作程序”、“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或者理解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不作为,是理论诠释上的一种歧途。“附加条件”实质是追诉关联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程序性客观情势,被立法化为持有型犯罪成立的实体条件,起到拟制持有行为非法性根据的作用,与持有事实一起构成持有型犯罪的事实原态。由此,“附加条件”并不“附加”。 %K “附加条件” %K 客观条件 %K 非法性根据 %K 法律拟制 %U http://www.faxuejia.org.cn/CN/abstract/abstract24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