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以人为本”的法体系研究 %A 吕世伦 %A 任岳鹏 %J 法学家 %P 121-128 %D 2006 %X 法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必须体现在法体系的各个部门之中。根本法(宪法)应以人的普遍人权为本;私法(市民法)应以人的市民权为本;公法(公民法)应以人的公民权为本;而社会法作为新近产生的一个部门,应以人的社会权为本。 %K 以人为本 %K 根本法 %K 市民法 %K 公民法 %K 社会法 %U http://www.faxuejia.org.cn/CN/abstract/abstract7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