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 %A 吴光荣 %J 法学家 %P 98-114 %D 2013 %X 法律关于合同须经审批的规定既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称“强制性规定”,也不同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因此〖BF〗(〖BFQ〗1)不能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将未经批准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但审批指向“前置的”营业许可时除外;(2)不能类推适用《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认为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审批指向的是权利变动,而非基础行为。行政审批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故合同并不因批准而必然有效;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合同也不因批准被撤销而当然失效。因合同或财产权属发生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且当事人不得就批准行为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时,可发生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K 合同效力 %K 行政审批 %K 强制性规定 %K 区分原则 %K 责任竞合 %U http://www.faxuejia.org.cn/CN/abstract/abstract22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