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被告人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 %A 陈瑞华 %J 法学家 %P 140-152 %D 2013 %X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会见权仅定位为“律师会见权”,具有局限性。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还应包括“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不仅如此,我国法律只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被动性辩护权”,即交由辩护律师行使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辩护权的享有者,在很多场合都被剥夺了自行行使辩护权的机会,成为在行使辩护权利方面的“无行为能力人”。为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机会,并使被告人对律师辩护进行有效的督促,有必要确立“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确保被告人有机会亲自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查权,从而与律师辩护权形成一种合力。 %K 律师会见权 %K 被告人会见权 %K 被动性辩护权 %K 自主性辩护权 %U http://www.faxuejia.org.cn/CN/abstract/abstract23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