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法治的反思<br>A Reflection on the Rule of Law %A 李凯林 %A 刁超群 %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D 2015 %X 摘要 马克思说过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但他还说过只有自我批判的“人体”才能客观认识“猴体”。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可以就此类比。人类社会发展中,法治比人治进步,现代国家无不以法治建设为治国之本。但法治要正确理解自己并客观认识人治,也需要自我批判层面的反思。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法学中的公平及人的权利等问题的论述,可谓是法治自我批判的反思,这种反思于今日中国仍非常宝贵。其一,法的本质首要是保障社会生产方式所需要的基本秩序,而不是抽象的公平理念;法学家对公平的追求其实都是现实经济结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其二,不能离开社会经济结构的历史发展看“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权利不是来自纯粹自然的抽象天赋,而是来自特定社会时空条件的规范。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其三,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该过程应当包含法治的自省和对人治资源的客观认识,藉此才能使有关人治资源在法治建设中被合理利用和转化。贯穿法治建设过程始终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它的历史进步性应当蕴含对人类社会治理新形态的独特探索。<br> %K 法治的反思 %K 公平 %K 权利 %K 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性< %K br> %K reflection on the rule of law %K fairness %K right %K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U http://journal.pku.edu.cn/CN/abstract/abstract2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