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也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A 郭志京 %J 比较法研究 %P 95-113 %D 2014 %X 登记对抗的本质是仅赋予第三人以否定(他人)物权变动的权利,而非(自己)取得物权的权利,“不登记不得对抗”规则是交易便捷与保护第三人利益相平衡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风险提示作用,对第三人来说则是调查义务的减轻。对于其理论构造,日本的“权利外观说”有其特定的背景,与我国的立法仅在第三人主观范围上具有相同性,并不具有相同的作用机制。我国登记对抗的理论构造应当坚持第三人主张说;对于第三人的范围,日本经过否定之否定后确立的“背信恶意者排除说”有较大借鉴价值,我国第三人范围中的善意应作扩大化解释。 %K 登记对抗 %K  理论构造 %K  第三人范围 %K  理性基础 %U http://bjfyj.cupl.edu.cn/CN/abstract/abstract18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