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A 张明楷 %J 中外法学 %D 2012 %X 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K 行为无价值论 %K 结果无价值论 %K 法益概念 %K 方法论 %U http://journal.pkulaw.cn/JournalDetails.aspx?red=4&id=159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