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 %A 喻中 %J 中外法学 %D 2013 %X 以法律效力理论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及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原型,可以在多样化的法理学说中提炼出一个普遍性的法理适用规则:“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日本修宪问题可以作为检验这个法理适用规则的典型事例。按照“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的规则,日本国内护宪派所秉持的“永久和平论”是“特别法理”,应当优先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质疑日本修宪所依据的“跨国契约论”是“特别法理”,更应当优先适用。至于日本修宪派所依据的“自主修宪论”,无论在日本国内,还是从世界范围来看,都只能作为“一般法理”而不能被适用。 %K 法理适用规则 %K 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 %K 日本修宪 %K 跨国契约论 %K 永久和平论 %U http://journal.pkulaw.cn/JournalDetails.aspx?red=4&id=159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