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A 常鹏翱 %J 中外法学 %D 2014 %X 我国的先买权是形成权,先买权依法行使的效果,是在财产权转让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与转让人和第三人先前的买卖合同相比,这两份合同的内容相同,由此产生双重买卖。根据特定制度目的的限定,地方政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先买权等能对抗第三人。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等法定先买权以及意定先买权只能约束转让人,先买权人和第三人的地位平等,应适用通常的双重买卖规则,为了增加这些先买权的对抗力,可借鉴瑞士经验,通过预告登记,使受让财产权的任意人均为先买权的相对人。 %K 先买权 %K 形成权 %K 合同成立 %K 双重买卖 %K 预告登记 %U http://journal.pkulaw.cn/JournalDetails.aspx?red=4&id=159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