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 %A 赵文杰 %J 中外法学 %D 2015 %X 《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K 双务合同 %K 解除 %K 不当得利 %K 差额说 %K 对待给付返还说 %K 财产上决定说 %U http://journal.pkulaw.cn/JournalDetails.aspx?red=4&id=159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