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 %A 李奋飞 %J 中外法学 %D 2015 %X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K 刑事诉讼法 %K 第188条第1款 %K 目的解释 %K 亲属证人 %K 对质权 %U http://journal.pkulaw.cn/JournalDetails.aspx?red=4&id=159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