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公司的信用与评价 %A 洪艳蓉 %J 中外法学 %D 2015 %X 公司债券发行限额,被用于遏制公司过度负债,调和股东有限责任与债券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在业主论指导下物化公司人格的资本信用观,以发债之时的净资产衡量公司信用,不能揭示公司真实的信用状况,容易落空债券投资者保护并诱发道德风险。应在企业主体论指导下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树立以公司营业现金流为信用内涵的资产信用观,建立与公司持续经营状况一致的动态信用评价方法。《证券法》应废除由政府预判公司信用和兜底风险的发债限额规定,赋予公司自主发债权并落实债券投资者的“买者自负”责任,建立市场主导、政府辅助的公司信用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公司债券的市场化改革目标。 %K 公司信用 %K 发债限额 %K 资产信用观 %K 投资者保护 %K 市场化 %K 证券法 %U http://journal.pkulaw.cn/JournalDetails.aspx?red=4&id=159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