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On the Possession Righ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知识产权还需要占有制度吗?——知识产权给占有制度带来的困惑与重构
%A Dong Tao
%A
董涛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D 2009
%I
%X 民法物权中占有制度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产权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性、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和权利客体的物理可独占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不具有物理独占性,因此根据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知识产权权利取得、转移等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形式,不适用占有制度.但是,知识产权交易中同样需要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在某些情形下.如因真实权利人与实际行使人之间脱节而导致信息不对称.仍然需要适用类似于占有的制度,如善意取得等,来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持有人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不应绝对地排除适用占有制度.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对占有制度进行重构.
%K 知识产权
%K 所有权
%K 占有
%K 准占有
%U http://www.alljournals.cn/get_abstract_url.aspx?pcid=01BA20E8BA813E1924CB483152CA50D4FC5BD3CBB47B847F&cid=585D04A2453D8AD5DDFFE8BE5B16E24C&jid=D60DCFE5A8F7BD187924CADC70161E70&aid=AA8558970CC498E08F9DE37FD9C01846&yid=DE12191FBD62783C&vid=7C3A4C1EE6A45749&iid=E158A972A605785F&sid=0D0D661F0B316AD5&journal_id=1008-942X&journal_name=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referenced_num=0&reference_num=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