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1751年德国《巴伐利亚刑法典》 %A 陈惠馨 %J 比较法研究 %D 2012 %X 一、前言本文将探讨1751年巴伐利亚地区(Bayern)所颁布《巴伐利亚刑法典》(CodexIurisBavariciCriminalis)(以下简称1751年刑法典)之背景与重要内容,希望藉此说明德国当代刑法如何开始在18世纪被建立。1751年刑法典在19世纪到20世纪之间,被当时德国重要刑法学者列为德国近代刑法的第一部重要法典。这些刑法学家有艾伯特·弗里德里希·伯纳(AlbertFriedrichBer-ner){1}及卡尔·宾定(KarlBinding)。{2}伯纳教授在他的《德国刑法教科书》(LehrbuchdesdeutschenStrafrechts)一书中提到18世纪中叶之前,在神圣罗马地区的共同刑法主要受到卡洛林那法典的影响。但是,由于当时卡洛林那法典的规定已经不足以符合实务审判的需求,因此,当时各地区逐渐发展补充规定,而第一个在地区上取代卡洛林那法典效力的是1751年刑法典。{3}但随着时代的演进,这部1751年刑法典在20世纪中以后,很少再被德国刑法学者提起。目前德国的刑法学教科书,提到影响当代的重要法典时,一定会谈到保罗·约翰·安瑟伦·冯·费尔巴哈(PaulJohannAnselmvonFeuerbach),尤其是他在1801年出版的《在德国共同有效的刑法教科书》(LehrbuchdesgemeineninDeutschlandgultigenpeinlichenRe-chts)以及他在1813年为巴伐利亚王国所订定的《刑法典》(bayerischenStr %U http://bjfyj.cupl.edu.cn/CN/abstract/abstract58.shtml